破产文书 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受理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3月21日指定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为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7月5日前,向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25号平安财务中心1003室;邮政编码:400023;联系人:余浩云;联系电话:023-86798588;182234778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金质花苑酒店(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黄花园大桥江北桥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二版 刊登日期:2016-05-06 本版块公告信息为转载信息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