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北京民海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3月3日指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北京民海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政编码:100005;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万婷 88004308、13581929116)申报债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民海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二版 刊登日期:2016-04-30 本版块公告信息为转载信息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