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本院根据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15日裁定受理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15日指定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35日内向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德惠市中央街西七道街公证处三楼;邮政编码:130300;联系电话:139448331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3时在德惠市人民法院(德惠市人民政府西侧)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三版 刊登日期:2016-04-28 本版块公告信息为转载信息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