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1破申14号
申请人:任智清,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福,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夏金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北京东四福苑宾馆五层8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叶,总经理。
申请人任智清向本院提交对被申请人华夏金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石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书,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曾做出(2015)丽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任智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35万元。因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东华夏金石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任智清承担清偿责任。任智清认为华夏金石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对华夏金石公司进行通知后,华夏金石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称任智清应向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债务,或申请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只有在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给付责任时,才有权追究股东责任,且华夏金石公司现享有3000余万元债权及部分股权,故不满足破产清算的条件,不同意任智清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华夏金石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10 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北京东四福苑宾馆五层8501号,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另查,2015年7月2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丽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21日前向任智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35万元。任智清申请执行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做出(2015)丽执字第1902-1号执行裁定书,以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东华夏金石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2200万元范围内对任智清承担清偿责任,并责令其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任智清清偿债务63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华夏金石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做出(2015)丽执字第190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华夏金石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为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任智清依照(2015)丽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2015)丽执字第1902-1号执行裁定书对华夏金石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华夏金石公司仍不能履行,故可认定华夏金石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华夏金石公司所述任智清的债务人为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一节,仅说明了任智清对华夏金石公司所享有债权之来源,并不影响其作为债权人主张破产清算之权利,故本院对华夏金石公司的异议不予采信。
综上,任智清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华夏金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任智清对华夏金石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紫来 代理审判员 庄馥源 代理审判员 任 毅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