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诚,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施彬,经理。
张诚以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乐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乐盟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股东及出资额分别为:施彬,20万元;张旭,16万元;张诚,10万元;毕艺格,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施彬。2016年4月30日,乐盟公司出具《债权确认书》,称:本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向张诚(身份证号:XXX)借款24万元,本公司予以确认。待本公司有新的投资人投资时,将清偿对张诚的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乐盟公司称其已资不抵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乐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系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张诚的债权经乐盟公司出具的《债权确认书》确认,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张诚有权随时要求乐盟公司清偿,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乐盟公司不能清偿张诚的到期债务,张诚提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张诚对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邹玉玲 审 判 员 曲育京 审 判 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